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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一〉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二〉國際勞工組織就業歧視禁止的核心公約性別工作平等保護規定的四種類型女性保護母性保護性別歧視之禁止促進平等就業措施歧視之概念歧視之類型性平法適用對象派遣勞工之擬制適用名詞定義因婚育狀況歧視之禁止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生理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至工作困難,每月可請一天,全年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其餘併入病假日數計算。產假:女性受僱者分娩或流產時,可請產假天數如下:安胎假姙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5日陪產假,其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15日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產檢假與陪產假工資雇主應照給。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復職調整工作時間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性別工作平等相關申訴案件救濟機關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案件救濟程序行政救濟流程雇主賠償責任要派單位視為雇主之情形性騷擾類型性騷擾防治性騷擾防治措施性騷擾申訴處理派遣勞動關係性騷擾相關案件救濟程序罰則〈一〉罰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