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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一、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1、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11-1986规定,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日;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2、按照安全事故类别分类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11—1986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找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伤、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项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按照安全事故受伤程性质分类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根据2007年4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制;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生产安全事业报告和调查处理时,使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因此,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实施“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事故报告的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行单位负责人按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项目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①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②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③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④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则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调查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京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报告的内容京戏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