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教育大学心理与谘商学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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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諮商實習辦法97年7月31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97年9月23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9年4月23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9年6月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壹、依據心理師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大專院校諮商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機構實習;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至少五十小時,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心理實習辦法第二條:「諮商心理學程研究生進行全職實習前,應修畢諮商心理學程相關課程至少十八學分及兼職實習。全職實習以專職為原則,時程為期至少一年,每週實習時數以32小時為原則。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督導者認證標準。貳、修習資格1.為本系碩士班或本校藝術治療碩士學位學程班、教育系博士班心輔組在學學生。2.申請修習本系碩二上『諮商實習(一)』課程者,須修畢碩士層級『諮商歷程研究』及『團體輔導與諮商研究』課程及大學層級(含)以上『諮商技巧』課程。3.申請本系碩班『諮商心理專業實習』者須修畢諮商心理學程相關課程至少十八學分且修畢本系碩二上『諮商實習(一)』課程成績及格者。參、實習課程內涵課程科目名稱(中文):諮商實習(一)課程科目名稱(英文):PracticumofCounselingⅠ2學分教學目標(一)情意部分:1.增進自我覺察以及自我鼓勵2.建立對「諮商」與「心理治療」的正確態度(二)行為部分:1.運用諮商理論在實際諮商過程中形成個案概念化2.運用心理諮商技巧有效促發諮商歷程之展開(三)認知部分:建構心理諮商實務以及行政之相關實務教學內容(一)個別諮商見習與實習(二)團體諮商見習與實習(三)心理測驗的了解與實習(四)諮商行政實習課程科目名稱(中文):諮商心理專業實習(一)、(二)課程科目名稱(英文):Internship-Master’sLevelⅠ、Ⅱ上、下學期各3學分教學目標協助學生統整諮商心理學理論與技術,並與工作職場相結合。協助學生透過全職實習,進一步提昇心理專業助人的知識與技能。協助學生發展具備基本的諮商心理執業能力,並符合專業執照報考所需要的實習規定。實習內容學生應撰寫實習計畫,並獲得教師批准使得開始實習。實習計畫內容(如附件一)學生實習以實作為主,包括心理衡鑑、初談、個別諮商與治療、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諮詢、心理衛生教育與預防推廣等。實習的重點包括:熟悉心理衡鑑的運用、諮商與心理治療的實施、接受個別與團體督導、熟悉心理專業機構之工作模式與運作流程以及學習資深心理專業人員的實務知能與專業倫理三、實施方式學生應至授課教師認可的心理專業機構,進行一年全職的實習,每週實習時數以32小時為原則。其中至少有350小時是屬於直接個案服務。直接個案服務包括個別諮商與心理治療、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學生每週應接受(實習機構)個別督導一小時、團體督導、個案研討或在職訓練至少兩小時;其中個別督導時數一年應至少50小時。督導者應受過諮商督導理論與實務訓練,並符合下列條件:持有諮商心理師證書並具有至少三年諮商實務工作經驗且為現職之專業諮商實務工作者或諮商師教育工作者。每學期間,每週應返校上課三小時。上課方式包括個案討論與報告、諮商心理專題研討、心理專業實習檢討、撰寫期末實習報告等。實習成績考核以學期為單位,70分為及格。由實習場所之督導,以及學校授課教師評定,各佔50%。考核內容包括專業表現、實習態度、實習心得報告等。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的要求及權利義務之約定,應訂定書面契約,以確保實習生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