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用户的商业行为认定(阎春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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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的商业行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计算机最终用户商业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我院先后审理了多起涉及软件最终用户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其中在08年,我院对于三起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并对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三起案件的原告分别是参数技术公司(ParametricTechnologyCorporation)、涉及软件Pro/E野火版软件(“Pro/ENGINEERWildfire”),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涉及视窗等软件(Windows、Office系列软件),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涉及软件AutoCAD系列软件。被告均为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在这三起案件中,被告均提出了没有商业性使用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最终我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业性使用,没有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在此我想以参数技术公司一案作为代表阐述我院对该问题进行认定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通过该案提出我们对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商业性使用的基本观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案件基本事实1、原告诉讼主张参数技术公司主张其是Pro/E野火版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Pro/E野火版系列软件是广为人知的三维设计软件,广泛应用于汽车、航天的模具设计、研发、制图等领域。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原告的版权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依法对检查中发现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中安装了7套Pro/E野火版软件。原告从未授权被告安装上述软件。从这些软件的序列号分析,也显然属于盗版软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被告关于非商业性使用的抗辩被告提出:被告本身并没有使用Pro/E野火版软件,该软件系客户展示设计产品时残留在计算机中。3、法院查明有关商业性使用的事实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对被告公司技术部内用于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对其中的10台计算机中安装的Pro/E野火版软件的版权信息进行了记录,共安装有Pro/E野火版软件7套。并对其中的第3台、第8台计算机主机进行了抽样取证。在该检查现场,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或软件介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被版权局查扣的两台计算机,经组织当事人现场检查,在两台计算机主机中,均安装有Pro/E野火版软件,该软件显示其为参数技术公司(ParametricTechnologyCorporation)版权所有,序列号为88888888,该软件能够实际打开。在两台计算机中均发现了存有以Pro/E野火版软件制作的文件,分别为一设计图纸和三维设计模型。二、针对被告是否对原告软件进行商业使用的司法判断我院在判决书中从三个方面对被告是否对该软件进行商业使用进行了判断:1、青岛市版权局系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的检查,应当认为被检查的计算机为被告工作性使用;2、从被告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被告为生产设计型企业,而Pro/E野火版软件主要应用于各类设计领域,因此,被告存在为商业目的使用该软件的可能性;3、被告使用的计算机中存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