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WTO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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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一节投资与国际规范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含义及分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知识补充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基本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合作开发新的投资方式我国外资法与《Trims》的比较2、设立程序:外资企业可以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设立,而中资企业只有在认缴注册资本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营业执照,不享有外资企业先设立后缴资的优惠待遇。3、机构设置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三套组织机构。4、税收优惠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投资项目和投资区域分为不同的税收优惠,最低税率可达15%,对外商的利润再投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额。而内资企业所得税均为33%。5、外汇管理优惠问题:外资企业可以在银行结汇、售汇,同时享有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数量的经营项目收入的优惠。而中资企业除经特殊批准外,大多数经营项目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售给指定外汇银行,不能保留外汇账户。三、进出口权问题外资企业在进口自用物品时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无需办理许可证。而中资企业大多数还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无法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只能委托外贸公司。我国应当放松对进出口经营权的授予,从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五、出口产品及数量限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了产品外销比例,有的涉及限制国内销售,有的销售比例须经政府机关批准,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关于不得进行出口产品及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相符合。六、有关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规定的措施GATT规定不得将进出口许可证作为限制或禁止国际贸易的行政手段,否则会被视为进出口数量限制。而我国却涉及到了配额、进出口许可证的数量限制措施七、有关外汇平衡的措施协议对外汇平衡要求是特别列举予以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企业的外汇一般应保持平衡。我国法律的规定都与协议规定不相符合。八、进口限制与国内销售要求我国“以产顶进”或“替代进口”的投资措施,会被视为间接的限制进口的措施。例如国际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第8条规定:“经批准施行的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使用。”第9条规定:“机电产品的以产顶进,指导用户优先采购目录内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