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59 大小:4.7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49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行政许可的范围。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授予权益;行政处罚是负担义务。3.行政许可是全程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图表二十六☆☆☆●重要法条§《行政许可法》第1、3、12、13、21条《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第12条规定的事项,如果符合第13条规定的情况的,则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3条规定的是不适用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的是,已经实施的由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符合了第13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瓦市农发局农业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法律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量裁幅度条款规定内容1《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前,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如有违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但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处以10000元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前,没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处以20000元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农业环境保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的处以50000元罚款2《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现场检查、处理的权利。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被检查对象不能积极配合的给予警告拒绝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拒绝或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于300元罚款由于拒绝或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由于拒绝或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对污染和破坏农业处以3000元罚款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被检查单位拒绝调查、检查的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严禁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处以5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处以5000元罚款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处以20000元罚款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处以100000元罚款;4《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须采取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防止烟尘、有害气体、工业粉尘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危害。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对已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但未正常运转的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转,并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以20000元罚款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未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00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箕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5《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垃圾、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