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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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修订,2009年7月1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009年7月15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第二条参加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国家及我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能履行博士研究生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博士研究生;(二)受聘教授(或相当等级)岗位。学术水平突出、有工作条件暂不具备正高级职称、其他均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副高职青年教师也可进行申报;(三)申报时年龄不满60周岁(以当年通知为准);(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掌握本学科前沿;(五)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第三条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5项具体要求,方可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一)1982年以后本科毕业的申请人需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突出者(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或近5年内发表SCI-E、EI(核心版)收录的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5篇用外文撰写,并发表在外文版期刊上)可以不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但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二)近5年内发表SCI-E、EI(核心版)收录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用外文撰写,并发表在外文版期刊上;(三)作为项目负责人目前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近3年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目前承担横向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至少10万元),能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圆满完成;(四)完整培养过至少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五)有能力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工作。第四条科研成果的认定(一)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为通讯联系人(不标注通讯联系人的论文只统计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标注两个通讯联系人的论文按照每人0.5篇计算;以申请人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时,视同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在SCI—E期刊上正式发表或被EI(核心版)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各种会议宣读或者在预印集、论文集上登载的论文不做统计;(二)1项国际发明专利授权视同发表1篇在SCI-E期刊上正式发表或被EI(核心版)收录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应以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限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其他专利,不含申请或公开阶段的专利。用国际发明专利顶替论文数不超过2篇。第五条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一)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申请学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简况表》,并递交有关奖励、专利证书,5篇代表性学术论文的复印件,一式5份,装订成册;(二)申请人的师德、学风等情况由所在基层单位党总支做出评价;(三)所提交的材料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报名条件,通过无记名投票对申请人进行初选,获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申请人方有资格参加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四)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获推荐票数超过半数的申请人方能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遴选;(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外审的申请人的整体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参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申请人名单向全校公示;(六)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为异议期,由研究生院汇集异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汇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进行仲裁;(七)公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通过遴选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八)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须首先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批准后,校外申请人按照与校内申请人相同的程序参加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九)从国内外引进的特殊优秀人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可以直接提名其作为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候选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其为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