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doc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实验室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实验室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实验室管理。为了进一步明确实验室管理目标和管理职责,落实实验室管理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实验室的管理1.安全管理(1)实验指导教师应保证学生实验安全,在实验前应详细讲述实验仪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在实验过程中加强管理。(2)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结束以后应认真检查所管实验室的水、电、气、门、窗等,谨防事故发生。2.卫生管理(1)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对实验器材进行整理,搞好实验室卫生。(2)每周应对所管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彻底整洁一次,做到室内无蜘蛛网,四周玻璃光洁明亮,窗台、实验台、仪器无灰尘、地面无杂物、实验器材放置整齐、规范。3.实验仪器设备管理(1)仪器设备管理包括对仪器设备(从计划、采购、安装到使用、维修、借用、报损、报废)全过程管理。各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所属实验室教学设备的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和赔偿损失处理。(2)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仪器操作规程”、“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制度”、“实验室仪器维修保养制度”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3)中心实验室要设立仪器设备总帐,并有专人负责建帐。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资产分户帐,应做到帐、物、标签完全相符。每年各系(部、院)组织进行一次检查。(4)认真做好各实验室固定资产、器材建帐、仪器设备的保养登记、损坏登记、维修登记及借用登记工作。(5)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院设发(2004)2号文件执行。(6)因制度不严,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损失,按“赔偿制度”办理。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特点,制定出各实验室、各仪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做好制度上墙、严格执行。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保养仪器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并作为考核实验指导教师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要求如下:1.操作仪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绝对禁止违章操作,并加强日常保养,防止重使用、轻养护的现象。2.不同精度、不同性质的仪器设备,其具体保养方法可据其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制定,对于一些使用频率较低的精密仪器设备,根据要求做好保养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3.除实验前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外,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初和学期结束前对仪器设备的精度、技术参数、运行情况进行二次全面的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4.发现问题后,应查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修理办法,及时向系(部、院)反映,以便及时解决。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要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系(部、院)和主管部门。5.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修理,估算修理费用,并作好修理记录。如有困难,应积极设法解决,不可任意拖延,以免影响实验、实习的正常开出。6.实验仪器设备若无修理价值需要报废,应由中心实验室组织鉴定后向学院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部门鉴定核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注销手续。7.室内所有设施、器材、设备的维修,提倡自己动手维修,自己无法处理的送学院“设备维修站”维修,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特别贵重仪器维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生产厂家维修的,维修期限定为3个月。若使用年代已久,厂家仍无法修好,可改作它用或申请报废。三、仪器损坏赔偿制度1.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学生进入实验室后,须爱护仪器设备,严守操作规程、对使用消耗性器材的实验,应提倡节约。对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2.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遗失器材,按下列方法赔偿:(1)凡不听指导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者,按现购买价赔偿。(2)学生损坏、丢失实验器材均应由相关实验指导教师如实登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实验室处理。(3)因过失性损坏或不慎丢失者,按现购买价的60%赔偿,局部损坏,经修理仍可使用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4)对于金额较大的仪器设备(价值5000元以上)损坏赔偿,其赔偿金额由相关实验指导教师据实际情况,提出损坏或丢失情况报告给中心实验室和主管部门,经集体研究给出处理结果。3.凡因学生损坏、丢失实验器材,相关实验指导教师不报,或由于实验指导老师指导失误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则应追究实验指导教师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四、实验室器材借用制度1.实验室管理人员保管各自所辖的实验室的器材。实验室之间(或部门实验室之间)因实验需要相互借用实验器材,应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用日期、归还日期。2.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相关仪器、设备,须提前两天找实验指导教师或器材经管人,办理借用手续。3.院内其他部门借用器材,需履行借用手续,凡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需经中心实验室主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