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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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計劃簡報會資料文件(消防安全規定)(甲)消防裝置的一般保養程序1.所有消防裝置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周年檢查/保養﹔2.在檢查/保養/更換消防裝置後,註冊承辦商會發出一份保養證明書(表格編號FS251-見附件一),以認證消防裝置的操作狀態﹔3.所有已修理/保養及安裝/更換的消防裝置如果操作性能良好,會分別列於FS251第一和第二部分﹔4.所有已損壞而尚未修理/更換的消防裝置,會列於FS251第三部分﹔5.所有損壞的消防裝置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修理/更換﹔(乙)藥物倚賴者治療中心(下稱”治療中心”或“中心”)的豁免證明書續期申請1.治療中心營辦者須確保現有消防裝置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妥善保養。此規定適用於下列消防裝置: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必須安裝的消防裝置(即大厦本身的消防裝置)﹔按發牌規定須安裝的消防裝置及在巡查時己安裝或放置在中心內的消防裝置﹔2.準備一張FS251影印本,夾附於豁免證明書申請表,以供參考﹔3.在進行巡查時,出示FS251以供查核。(丙)治療中心的牌照申請1.中心營辦者須聘請註冊消防承辦商安裝按發牌條件中所訂立的消防裝置及辦妥所有消防規定﹔2.準備一張FS251影印本,夾附於牌照申請表,以供參考﹔3.在進行巡查時,出示FS251以供查核﹔4.在巡查人員的要求下,與註冊承辦商安排測試消防裝置。(丁)新建/遷址/原址重建的治療中心的消防規定1.按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建於新址的新中心或遷往新地點(即並非原址)的現有中心與其他新建樓宇並沒有分別,必須乎合現有法例的所有規定,以下是其中一般的消防安全規定:i)消防裝置及設備–根據《1998年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下稱《消防裝置守則》),治療中心屬「社團」類別。因此,新建和遷址的治療中心,全部須按照該守則第4.31段(「低層社團樓宇」)或第4.32段(「高層社團樓宇」),安裝消防裝置﹔ii)緊急車輛通道–除了提供足夠的消防裝置外,必須按照《消防處通函一九九六年第四號》第十部分第5段的規定,闢設緊急車輛通道﹔iii)消防街井–必須按照《消防處通函一九九六年第四號》第十部分第3段的規定,在距離擬議的治療中心100米範圍內,設置消防街井﹔iv)未經消防處處長批准,不得貯存多於豁免限額的危險品﹔v)發牌當局如認為有需要,可訂立其他發牌規定﹔vi)只要完全符合上述規定,治療中心大樓包括其層數和樓面面積,並不會受到消防規限。2.按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在原址重建現有治療中心並可設置緊急車輛通道和消防街井治療中心必須遵守的條件和規定與丁(1)相同。3.按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在原址重建現有治療中心而不能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及消防街井i)就樓面總面積、樓宇座數、用途等方面而言,治療中心的重建規模,不應超出原來的規模,否則申請人須就其申請提交理據。消防處會按個別情況,考慮這類申請﹔ii)治療中心大樓不得高於三層,每層樓面面積限於230平方米以下。此外,為提升藥物治療中心的消防安全水平,當局將會訂立附加的消防安全規定﹔iii)治療中心所安裝的消防裝置,須完全符合《消防裝置守則》內第4.31段(「低層社團樓宇」)的規定﹔iv)下列規定旨在加強治療中心的消防安全措施,必須予以遵守:原址重建的治療中心的總樓面面積不論多寡,均須安裝合適的花灑系統和標準的水缸,以保障整個藥物治療中心大樓的安全。所有花灑頭須為快速感應型,並設有接駁到消防通訊中心的直接電話連線,而花灑水缸的體積,不可因安裝直接電話連線而減小﹔盡可能採用開放式樓梯設計(見附件二),否則須按照《英國標準:5588》採用自然通風樓梯,又或採用增壓樓梯﹔必須採用外部露台通道設計,而假如這並不可行,申請人必須提交理據供消防處考慮﹔如果沒有在治療中心的100米範圍內設置消防街井,便須將消防栓及喉轆系統的水缸容積,增至最少36,000公升。此外,亦可因應個別情況,考慮增加水缸的容積﹔上述各項有助加強消防安全措施的規定,可視乎治療中心與公路和消防街井的實際距離而更改﹔4.屋宇署是規管緊急車輛通道的法定機關,因此必須獲屋宇署批准,方可豁免闢設緊急車輛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