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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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为了加强工伤事故管理,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第四条工伤认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公司安全生产部须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交综合管理部于30日内报市劳动局。第二章工伤的认定范围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五)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六)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七)因私或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章工伤的申报、处理及认定程序第八条在公司所辖范围内,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均要按规定申报。第九条员工在从事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受本部门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时发生轻伤及以上不安全事故,应及时就近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同时立即报告本项目部领导和安全员。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员必须在2小时以内口头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在8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首先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24小时内口头报告黄石市医保中心,并送达书面《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进行审批。第十条安全生产部在事故单位的配合下,牵头组织综合管理部、工会等职能部门选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发生工伤之时起,2天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作出是否按工伤认定的处理意见,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安全生产部留存,两份报综合管理部。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需在发生工伤之时起,3天内将《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向黄石市医保中心及黄石市劳动局医保科报告。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部根据事故调查组是否作为工伤认定处理意见,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报送黄石市劳动局医保科。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局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三条职工工作中受伤被认定轻微伤的,或者事故单位未按规定时效、程序申报的,公司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处理。第十四条公司如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黄石市劳动局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五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黄石劳动局医保科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以上所有时限节假日顺延。第四章工伤职工医疗及医疗期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应及时就近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其门诊费用由所在单位垫付,如须住院治疗(指定医院),由所在单位先垫付2000元押金。待工伤认定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凭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以及《职工工伤卡》、《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到黄石市医保中心根据黄石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