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集团间股权激励税前扣除产生的新问题.doc
上传人:是丹****ni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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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间股权激励税前扣除产生的新问题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经明确了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了,那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根据18号公告是否可以直接解决了呢?这个问题就需要回到18号公告进一步看了。1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但是,在第三条18号公告又说了“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在18号公告的解读中也说了“目前,有关部门仅对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公告》中规定,对这些公司,如果其所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是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的,也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而我国境外红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和一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都会涉及到集团间股权激励的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18号公告为解决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已经定下了总体的基调,就是可以扣除。但是,18号公告比较原则化,用来解决同一公司主体内的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没有问题。但是,集团间股权激励涉及多个纳税主体,仅仅有18号公告的大原则还不足以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集团间股权激励涉及到多个纳税主体,第一个是股东,第二个是子公司,第三个是员工。股东和子公司之间是投资关系,即关系1。员工是子公司的员工,即员工不是和股东而是和子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即关系2。此时,我们要明确的问题是:1、此时子公司员工取得股东的股票该如何纳税2、究竟是哪个主体应该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股东还是子公司3、子公司将股东的股票作为激励对价给自己的员工,但子公司却没有向股东支付任何对价,此时股东应该如何税务处理,子公司应该如何税务处理。只有把如上三个问题解决了,我们才能完整的解决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如果我们把他们割裂开来,只解决部分问题,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不能真正解决。这也就是我们说的,为什么仅有18号公告的总体原则规定我们还是不能解决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原因。第一个问题:子公司员工取得股东给予的股票该如何纳税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即子公司员工取得股东给予的股票该如何纳税。这个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的框架下已经解决了,即股权激励,员工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在集团间股权激励情况下,员工取得的不是自己公司的股票,而是股东的股票是否适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至于控股层次的计算,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7号公告规定: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所以,第一个问题在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框架下可以解决了。无非就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个在国税函[2009]461号被废止的情况下,只能在行权时一次性纳税。但建议总局考虑到纳税能力问题,最好能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执行为好。但总体来看,第一个问题的税务处理基本是明确的。如何把握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第二个问题:究竟是哪个主体应该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股东还是子公司?明确了集团间股权激励模式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是在子公司,即员工因为取得股权激励,努力工作创造的收入是在子公司实现的。因此,从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配比的角度分析,集团间股权激励,税法上规定在员工实际工作的单位确认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是合理的。第三个问题:子公司将股东的股票作为激励对价给自己的员工,但子公司却没有向股东支付任何对价,此时股东应该如何税务处理,子公司应该如何税务处理。第三个问题是解决集团间股权激励税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