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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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51.绝对确定性规则。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这类规则不需要以个别调整加以补充,执法和司法人员必须执行法律规则的规定。绝对确定性规则的规定在条文中通常表述为“应当……”或“必须……”等。例如,《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相对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概括,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状态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这类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有的表述为“可以……”或者“可以……也可以……’’,还有的的表述为‘‘应当……或者……’’。根据规则允许个别调整的方式和程度,相对确定性规则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情况性规则、择一性规则和任选性规则。(1)情况性规则概括规定了某类法律事实的状况或法律后果的性质、种类和幅度,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节在法定范围内作出自由裁量。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又如我国《刑法》往往规定,对于某类犯罪中“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较轻”的行为应作出不同处理,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或“情节轻微”,则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择一性规则规定了关于某一行为的两种以上处理方案,由执法或司法机关从中择一适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与情况性规则相比,择一性规则列举了几种处理方案,执法或司法机关只能从中选择一个加以适用,自由裁量的余地相对小一些。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一方面给出几个可供选择方案,另一方面又允许执法和司法机关在择一适用的同时再根据具体情节自由裁量,以便使个案的处理结果更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大多数规定都是如此。(3)任选性规则规定了关于某一行为的两种以上处理方案,由执法或司法机关从中任选一种或几种适用。例如,《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国家立法权(一)国家立法权的含义和特征1.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在多种多样的立法权中,国家立法权是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立法权。其他立法权都是从属性立法权。2.国家立法权的基本特征第一,国家立法权由各国地位最高、最重要的立法主体行使。之所以由地位最高、最重要的立法主体行使国家立法权,是由国家立法权的极重要的地位所决定的。这里有三种情况:其一,一国无论实行一级还是两级立法体制,国家立法权只能由中央立法主体行使,地方立法主体不能染指国家立法权。其二,在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亦即立法权由一个中央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国家立法权只能由该国惟一的立法机关或该国中央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三,在两个以上中央国家机关有权立法的国家,国家立法权一般由中央立法机关或中央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而不由政府行使。特别说明: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中央政府和中央司法机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活动,如美国总统在联邦国会立法过程中可以行使否决权,中国国务院有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交法案。但这只是表明,这些国家的中央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过程,允许甚或需要其他有关主体参与,不表明这些国家的国家立法权旁落。这些国家的国家元首、中央政府和中央司法机关只是有权参与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活动,而不能独立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二,国家立法权以整个国家的名义行使。它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和最集中的体现。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以整个国家的名义规范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有关方面。在对外方面,代表整个国家的意志。除国家立法权外,一国立法权体系中的其他立法权,通常是以某个方面的名义行使的,在对外方面,也是国家意志的某种表现,但它们一般是在具体意义上、从某个侧面代表国家的某个方面的意志。第三,国家立法权调整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