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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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是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人称为定作人。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承揽合同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特定工作能力的信任基础之上,《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川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由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按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材料的规格、好坏,关系到成品或工作的好坏,因此承揽人对选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更换。3.及时检验材料及不得随意更换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的零件。如在来料加工桌椅的合同中、在修理手表的合同中,承揽人擅自更换木料、利用定作人知识的欠缺更换不需要修理的手表零件,都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4.及时通知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这里的及时通知义务,也是《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未及时通知的,应当如何处理?《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5.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顺延履行期限”是承揽人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6.接受监督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这种接受监督的义务,在学理上又称为“容忍义务”。7.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8.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王某将汽车交给汽车修理厂大修,约定4月1曰交钱提车,4月1曰王某没有交钱,汽车修理厂有权拒绝交付修理的汽车,汽车修理厂可以给王某2个月以内的宽展期,经过宽展期后,王某还不交付修理费,则汽车修理厂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9.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0.保密的义务。《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是《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规定的具体化。11.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共同承揽人是对同一承揽事务负共同完成工作义务的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多数人。所谓共同承揽人负连带责任,是指各承揽人对全部债务(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负责,定作人可以向某一承揽人或全部承揽人要求履行债务。如甲(定作人)与乙、丙约定,由乙、丙共同完成仿古瓷瓦的烧制工作。乙、丙即为共同承揽人。到期甲可以要求乙交付,也可以要求丙交付。不能交付时,可以向乙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丙赔偿。如果定作人甲与承揽人乙订立承揽合同,乙将部分工作转交丙完成,丙与乙并不是共同承揽人。对于甲而言,只有乙是承揽人。(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包括按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提供。2.因变更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承揽合同的性质来看,应当赋予定作人以单方变更权,但定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并不能免责,应当予以赔偿。3.验收工作成果。承揽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支付报酬。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补缺性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