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42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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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前言:為建立國內市場秩序並隨時與國際市場接軌,並有效照顧消費者權益及彌補法令與約定條款之不足,特訂定本規範事項以為共同遵循。第壹章發卡業務一、推廣1.發卡機構發卡行銷活動贈送之贈品,需明訂贈送條件和寄送日期等規定,以減少糾紛。已送出之贈品不應追回。2.各發卡機構於行銷信用卡時,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且不得於辦卡、核卡、開卡時,給予贈品或獎品。7.發卡機構提供贈品、獎品、紅利積點、現金回饋或其他利益時,應避免有誤導正確消費觀念之行為,並注意社會觀感。8.發卡機構錄用信用卡業務代表前應先過濾查核是否有在其他同業之不良記錄;處置不良信用卡業務代表後應互相通報以供同業參考。9.信用卡業務代表推廣卡片前,發卡機構應施予對相關法令規章適當且有效之訓練課程。10.信用卡業務代表推廣卡片時,應注意服裝儀容、配帶名牌及名片,並明確標示發卡機構名稱。11.信用卡業務代表推廣卡片時,如收受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應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申請人權益。13.發卡機構在行銷推廣活動訴求中,不得有攻擊或詆毀同業之行為。14.發卡機構為信用卡促銷廣告,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並應揭露消費者應負擔費用、稅捐及其他義務等事項。15.發卡機構不得主動推介持卡人從事高風險、高財務槓桿之交易(例如期貨、選擇權、股票等金融投資理財商品);另,以信用卡定期定額方式所申購之基金,不得動用循環信用功能。16.發卡機構禁止於街頭(含騎樓)設攤行銷信用卡。二、徵信1.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徵信業務,應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料庫,作為核卡之參考。3.發卡機構在徵信作業過程中或接獲被害人反映,發現有冒名申請信用卡案件時,應儘速通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再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主動即時通報其他信用卡機構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提供查詢,避免損害擴大。三、發卡1.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年齡須滿二十歲,附卡申請人年齡須滿十五歲;另附卡申請人需為正卡申請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4.未滿二十歲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父母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調閱持卡人帳單或要求終止契約。5.發行學生信用卡須遵守下列事項:(2)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其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情形。(3)為避免學生持卡人消費過度擴張,學生持卡人持有正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新台幣二萬元。(5)發卡機構禁止對學生族群促銷或推介信用卡。6.各發卡機構於信用卡徵信政策方面,對於已持超過三家以上發卡機構卡片之申請人,應審慎核卡,以避免持卡人過度擴張信用或造成呆卡情形發生。四、帳務(3)為避免客戶資料外洩,發卡機構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持卡人消費帳款之繳款資料,不得完整列示客戶身分證字號及信用卡卡號等個人資料。五、客戶服務1.發卡機構應於申請書、使用手冊或其它文件詳細告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可能產生的各項費用與費用之計算方式,對於較複雜之費用如循環息及違約金等並輔以圖例說明。2.發卡機構應設立信用卡申訴專線或消費者服務專線,並刊登於刊物或網路。7.發卡機構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以年利率表示,並於營業場所牌告之。8.信用卡消費帳單應充份揭露消費日期、可辨識之消費卡別、消費地區與國家、簽帳金額、簽帳幣別及折算新台幣金額等項目,並應說明持卡人負擔之各種費用計算方法。六、風險管理1.發卡機構發現可疑之交易應立即通知其它發卡機構共同防止冒用或惡用情事產生,以維護同業間之共同利益。4.發卡機構如發現集團性偽冒信用卡案件,應積極主動通知檢警調單位。七、催收1.發卡機構於自行或委外辦理催收欠款業務時,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尚應配合建立申訴制度,處理催收相關糾紛,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且僅能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4.發卡機構應嚴恪遵守主管機關對債務催收相關規定,嚴禁暴力或恐嚇討債等不當催收行為。5.委外催收機構及其聘雇人員如有違反規定,應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委託之發卡機構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