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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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离职补偿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职工离职补偿费属于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费是因解除了雇佣关系支付的,不再属于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21〕299号)相关规定如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2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离职补偿费预提未实际支付的,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税务网校微信号:Taxchinaacc扫一扫,了解高管财税策略、税负控制技巧、财务管理方法、汇算清缴安排、房地产行业财税处理等专业资讯,以及会计主管、税务经理和财务经理职务能力资讯。扫一扫,关注官方微博搜索税务网校微博昵称: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文章摘自:文章地址: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探讨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很多民营企业纷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发起设立股份,并拟加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折股金额的规定,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相对于老《公司法》发生了变化,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在折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主(股东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净资产折股方案,以规避个人所得税。一、案例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假设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之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溢价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为简化案例,假设该公司全部为自然人股东。二、新老《公司法》下的折股方案根据老《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根据老《公司法》的规定,有且只有一种折股方案,即该公司变更为股份后的股本只能为2亿元,等于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额。根据2006年1月1日执行的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也就是说,变更为股份后的股本可以小于等于原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净资产。我们来设计两个比较极端的折股方案折股方案一延续老《公司法》下的做法,按1:1的比例折股,即整体变更为股份后的股本为2亿元。折股方案二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后的股本仍为1亿元,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亿元高于新股份股本部分1亿元全部作为股份的资本公积。三、新老《公司法》下不同的折股方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关于净资产折股过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目前能找到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