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6-关于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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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分)公司及工程项目审计督察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防范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继续开展工程项目责任成本效能监察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改革施工管理体制、出台新的经济管理政策和项目管理文件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计督察是指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形势,对各子(分)公司及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效绩考核、资产管理、成本管理等进行监督、检察和评价的过程。第三条审计督察的工作原则是: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第二章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审计处、纪委监察部、财务部、经济管理部等部门组成的审计督察工作机构,受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事项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实施。主要职能是:1、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审计督察制度体系。2、对各子(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体制和机制的运转、责任目标的制定和分解、效绩考核体系运转、资产管理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督察。3、对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经营绩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督察,并对子(分)公司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督察。第五条各子(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情况成立相应的审计督察工作机构,受集团公司审计督察工作机构的指导。其主要职能是:1、制定子(分)公司审计督察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2、根据集团公司经济运转形势,结合各子(分)公司实际情况,以工程项目责任成本控制为重点,全面开展工程项目审计督察。3、每季度向集团公司报告已认定的本单位各工程项目的效益结果以及过程监控情况。第六条各级审计督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敬业精神强、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集团公司审计督察机构可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对全集团公司审计督察机构人力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第三章审计督察的内容第七条对子(分)公司审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各子(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度建设进行审计督察与评价。;2、对各子(分)公司的体制和机制的运转是否正常、是否政令畅通进行审计督察和评价。3、对各子(分)公司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制定、分解、执行和考核情况进行审计督察。4、对各子(分)公司的资产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督察。5、对各子(分)公司的盈亏是否真实进行审计督察。6、对上述审计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成绩,找出问题,进行复合性测评。第八条各级审计督察机构对工程项目审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工程项目效益和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督察。2、对施工方案的科学合理性、生产要素配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信誉状况等问题进行审计督察。3、对工程成本费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督察。主要审查:(1)目标责任成本是否制定,分解和监控是否到位,成本费用运作过程中有无效益流失现象。(2)成本费用的组成是否完整、合规,成本管理和核算是否规范,有无乱摊乱列现象。(3)收入和成本是否配比,成本效益反映是否准确。各项费用的提取上交是否按比例和范围提取。(4)工资发放、管理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4、对分包工程管理、计价、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督察。主要审查:(1)所录用的外包队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2)分包合同是否规范,分包工程单价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是先施工后签订合同,合同是否依约履行。(3)工程变更项目的合法性和确认程序的完整性。(4)外包工程的计价和结算,有无高估冒算,虚增工程数量,套取工程价款的现象。(5)对外包工程的管理、计价、结算等交往中有无不正当行为。5、对物资管理和采购情况进行审计督察。主要审查:(1)物资采购是否以最低、最优价购入,供应商是否合法。(2)审查大型设备(器具)是否经过招标采购。(3)材料入库出库手续是否齐全,监控手段是否完善。(4)材料消耗是否超出定额,材料管理中有无丢失、毁损、浪费现象。(5)材料采购中有无吃回扣等其他不正当行为。6、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督察。主要审查:(1)各项实物性资产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资产流失。(2)货币资金的使用和保管是否符合程序和规定。7、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督察。主要审查:(1)合同的签订和审批程序是否合理,是否经过评审。(2)合同是否严格履行,是否具有连续性。(3)合同单价与预算的相关度。第四章审计督察的形式和程序第九条集团公司审计督察机构对各子(分)公司经济运行情况实施审计督察,每年至少两次。原则上每半年应实施一次,根据子(分)公司具体情况,可临时进行专项审计督察。集团公司对直管工程项目审计督察每半年进行一次,具体可根据各单位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提前和推延。对各子(分)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