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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考点整理第一章导论一法学意义上的商事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二第一种商的范围固有商包括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和海商活动等。三形式意义的商法的立法编制体例1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的继承与发展4美国统一商法典英美法系——例外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形式意义的商法的内容商法一般规则及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具体制度。四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内容1、商事组织法关于商业交易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如商事主体、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公司制度等。各国对商事组织的规定大致相同原则上属于强行法规范。2、商事行为法规定商业交易行为本身的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各国对商行为的具体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五商人习惯法特点1、采属人主义立场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2、内容较全面反映了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3、非成文性4、地域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六近代商事成文法代表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条例》、《普鲁士保险法》、《普通商法法典》等。19世纪初到一战是现代商法形成与发展时期也是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完成时期。七世界三大商法法系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1897年修订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二战后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形成——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八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2、技术性3、复合性兼容性复合性具体指1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公法性质——“商法公法化”2商法兼具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3作为国内法的商法兼具国际性。4、进步性发展性、适应性、变革性5、国际性全球化、趋同化九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几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财产维护的强制性规则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4、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原则5、风险承担上的分散规则十效益原则即“”商法首要原则。商法为促进交易迅捷主要采取以下规则1、短期消灭时效2、交易定型化规则方式、客体、标准合同条款3、权利证券化规则十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联系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私法而商法是特别私法。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2民法的主体制度均适用于商法3民法的债权制度4民法的代理制度2区别1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不同共同价值取向如公平、效益、平等、合法、诚信等。基本价值取向显著不同效益至上是商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公平至上是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商法的适用对象则通常仅限于商人。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规范。商法条款大多数为技术性规范。3、商法与民法适用的规则1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同级效力2民法的一般适用与补充适用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一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1、客观标准法国立法以商行为为基点凡从事商行为的主体为商人商事法律关系。《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职业的人为商人。2、主观标准德国立法确定商人的概念和条件凡经营商人营业的行为为商行为商事法律关系。《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第343条第1款规定“商行为是指属于经营商人营业的一切行为。”3、折衷标准日本立法首先将商行为确定为两种再予以区别1对于法定的特定行为如证券、票据、保险、海商行为任何主体从事均属商行为产生商事法律关系2对其他一些商行为如一般买卖行为则须由商人所为时才是商行为方能产生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按组织结构形态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国籍、不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2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案例3不具有法人资格4投资人只需申报出资5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6投资人对企业经营管理拥有绝对控制权7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1合伙人范围限制不同有限合伙人的范围不受限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普通合伙人的范围受到限制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出资范围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3责任承担不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能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可要求获得报酬。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有权对外代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