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秀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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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在超市摔倒,商家是否需要付责任三、消费者以低价或打折价购买未标明处理品或残次品时,可以要求退换货。但若购买标明处理品和处理价时,不可以要求退换货。五、“凡在本旅店丢失物品,概不负责。”或者“商品售出,概不退还”或者“规定最低消费金额(在迪吧、歌厅、咖啡厅、茶庄、餐馆等)”等的告示是否有效?六、商场或超市有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进行检查搜身七、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索赔,不论其是否有错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出现下列情况,仍可要求退货:(4)“30日”和“5年”的规定: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2)当经营者违反十大义务时,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民事诉讼法》中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八、购买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检验机构与销售者、生产者需承担连带责任二、消费者在消费时丢失物品,商家是否需要负责任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十三、产品外包装上仅有英语标注,是否可以?《消法》第7条,关于消费者安全权的规定。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4)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十三、产品外包装上仅有英语标注,是否可以?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但若购买标明处理品和处理价时,不可以要求退换货。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法》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含音响)、电子琴、家用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50元以上)、摩托车、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由运算器、控制器、存储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组成,配备其他设备软件等后变成为电脑)、家用视听产品(数码相机、等离子或液晶电视、家庭影院、影碟机等)。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退货。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指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对商品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二、消费者在消费时丢失物品,商家是否需要负责任《民事诉讼法》中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十一、原经营者被合并、分立变更主体或转让后未办变更手续的,谁应承担责任十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哪些责任十三、产品外包装上仅有英语标注,是否可以?十四、商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十五、如何理解“三包”3、只要销售者或生产者对商品实行了“三包”承诺或高于“三包”承诺,不管该商品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产品,商家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责任。4、三包责任承担的期限(3)“三包有效期”规定:(5)“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十五、如何理解“三包”4、三包责任承担的期限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十三、产品外包装上仅有英语标注,是否可以?十三、产品外包装上仅有英语标注,是否可以?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消费者能够有效地证明该产品为曾使用过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不收取折旧费。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产品质量法》27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规格、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