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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14页第PAGE\*MERGEFORMAT1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2费用计算3效益计算4财务评价5国民经济评价6不确定性分析7方案比较方法8改建,扩建,复建,更新改造项目与农村电气化规划经济评价9小水电联合企业项目的经济评价1总则1.1本条阐述了制订《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下称《规程》)的目的.其主要依据是:本规程以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农电司颁布的《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以及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0年调整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1993年发的影子电价为依据,结合我国小水电行业的发展趋势而制定.旨在促进小水电建设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电源结构的合理化,对小水电产业政策起导向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小水电事业不断发展的目的.本《规程》可作为《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71-84)有关经济评价的内容,与其配套使用,使小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化进一步完善.1.2本条规定了《规程》的应用对象是小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25000kW以下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统称.农村电气化规划系指主要由中,小水电站供电的县级农村电气化规划.根据国家计委计农经[1992]138号《关于将小水电"以电养电"政策扩大到装机50000kW问题的复函》精神,以及农村水电地区目前已在开发25000~50000kW电站的实际情况,农村水电地区50000kW及以下容量电站可参照执行.1.3本条规定了《规程》的使用范围.由于小水电范围较广,装机容量及相应的技术要求相差较大,因此《规程》对容量较小的电站允许使用适当的简化方法.使用《规程》时,可分三种情况:(1)不允许采用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装机容量6000kW以上至25000kW的小水电站.由于此类电站多数是县级电网的骨干电站,投资较多,因此,应按《规程》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对施工期超过三年的6000kW以下电站,由于资金投入时间较长,也不宜简化;施工期长于三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亦不宜简化.(2)允许采用适当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1000~6000kW的电站和施工期不长于三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此类项目的简化内容是:施工期的投入简化为均匀投入;假定投产后立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将生产期的年费用及年收益简化为常数;按折旧费和利润的固定比率折算还贷折旧费和还贷利润等.经上述简化之后,一般可用公式计算,而省略基本报表.若项目审批单位或贷款发放单位要求评估逐年偿还能力时,可以同时作出借款还本付息表.经济评价简化方法的公式见附录A.(3)允许简化的建设项目.主要是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的水电站,因此可以简化为采用图表或简易公式计算评价指标.评价中有效电量采用折减系数,固定资产形成率,年运行费率,折旧费率等采用概化综合指标.1.4本条规定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任何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都应进行这两种评价.两种评价的主要区别是:(1)评价角度不同.财务评价是从财务角度考察货币的收支盈利情况及还贷能力;国民经济评价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国家付出的代价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2)效益与费用的含义及划分范围不同.财务评价只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效益与费用,因此税金及附加,利息应计入费用;国民经济评价对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与费用,即外部效果也要分析;税金及附加,利息等属国民经济内部转移,因此不计入费用.(3)采用的价格不同.财务评价中投入,产出均用现行价格.国民经济评价则采用影子价格.1.5本条规定了判别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行的条件.经济评价可行是建设项目可行的必要条件.经济评价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国民经济评价可行而财务评价不可行或不满足还贷要求时,则应在满足财务评价可行或还贷要求下,反算其售电价,称反推电价,并由此提出调整电价的具体建议,或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能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的优惠政策,如增加拨款,降低贷款利率等.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见表1.5.表1.5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角度项目本身直接的从国民经济整体考虑的收支划分项目实际收支,包括利息,保险费等不计社会内部转移,如保险费等价格用现行价格用影子价格参数基准收益率le=10%社会折现率le=12%1.6本条规定了经济评价必须遵循的原则,即费用与收益(投入与产出)口径对应的原则,《规程》中的收益是指可以用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