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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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管理办法[作者:青县商务局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205内容录入:]为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农村道路的使用效率和年限,青县出台了新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畅通,根据《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凡在我县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第四条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县道的养护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道养护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村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任务,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律、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汇总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第六条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乡(镇)实际,拟定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程,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按规定报请县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负责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第七条各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本乡(镇)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在乡(镇)政府在编人员中调剂,一般为3-4人。第八条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各村要配备养路人员,接受乡村公路管理所领导,一般情况按每1—3公里1人,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情况报交通局备案。第九条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道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绿化工作。实施农村公路新改建的项目,公路绿化应同步进行。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十条县道由交通局负责养护,其养护方法和标准按沧交字(2003)81号文件执行。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3、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路面无积水。4、桥面排水畅通,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漏水现象,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对乡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修复,并应及时向县政府及交通局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第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随时查看和采取应对措施。交通局对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汛期发生灾害时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三条交通局具体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并指导乡(镇)政府搞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第十四条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2、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5、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县、市交通局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的控制区范围,县道为路缘砖以外16米,乡道为路缘砖以外10米,村道为路缘砖以外6米。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村道不少于20米。第十七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需新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