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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文件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间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具体计算方法: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第二部分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表一变化点: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表二变化点: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在维持5%-35%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新版政策(6)新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先行以本决定十七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