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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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5-2810:01:57作者:马琳月阅读次数:218阅读总次数:520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社科联,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全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现已启动。自2010年6月2日起,各单位可将评奖信息和要求转发给相关单位及人员,开始组织、受理成果申报,并开展初评工作。现将评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正确的的评奖导向,不断激励优秀人才生产出更多的优秀成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使其成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助推器。二、评奖原则本届评奖要本着评奖工作科学化的要求和严谨务实的精神,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民主和优中选优的评选原则,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加大向高校、科研机构、中青年专家和优长学科倾斜的力度,注重推出对基础理论研究和对我省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贡献的优秀成果。三、成果申报范围本届评奖,申报成果的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在此时限内,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出版、发表的社会科学成果和虽未公开出版、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课题研究、咨询方案、对策研究等,均可申报参评。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结题验收时间为准,个人结题未经验收的不能参评。对于时限之外的成果,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2007年以前的成果,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申报:①在全省历届社会科学评奖中,从没有获过奖的作者,申报等级不限。②作者虽然已获过奖励,但从没有获得二等以上的高等级奖励。其某项成果由于当时客观条件限制,价值尚未表现出来,后来经过实践检验确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只要有充足的佐证材料,允许重新申报该项成果,进行再评价。这类成果必须达到二等奖以上的等级标准,才能申报;评选时只有评入二等以上的等级,方能有效。时限之外成果的申报者,要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四、成果申报类别⒈成果分类。为便于评选,参评成果分成五类:①专著类。②编著、译著类(包括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音像作品等)。③论文类。④研究报告类(包括课题研究、实验报告、咨询方案、对策性研究等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⑤青年类。每类成果下设七个学科类别:马列·科社、党史·党建,经济、管理学,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文、史、语言学,教育学,其他。⒉青年类成果。青年类成果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青年作者独立或多位青年作者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即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发表社科成果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者申报的成果(研究报告类作者年龄可放宽至39周岁)。申报青年类成果的作者按照成果所属的学科向该学科的初评组申报。青年类与其他类不可重复申报。申报青年奖的作者在申报成果时,必须出示本人及合作者身份证原件,并附身份证复印件。。3.特别学术贡献奖:其对象是曾获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一等奖(含特等奖)二次及以上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上的省内著名专家学者申报的成果,每届评一项。符合该项条件的申报者只可申报该奖项。特别学术贡献奖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直接评选,按特等奖给予奖励,与特等奖具有同等社会效力。4.荣誉奖:其对象是省级领导申报的科研成果。荣誉奖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直接评选,给予一定奖励。五、成果申报要求1.每名作者只允许申报一项成果。2.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以集体名义由合作成果的主编(多主编的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具名申报,具名时注明“×××等”字样。如果主编或第一作者自己另外单独申报了成果或无意参评,可由该主编或第一作者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如果合作成果的主编或第一作者身居国外或调离我省,可由第二主编(多主编的)、或第一副主编、或第二作者代表申报。3.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的,署单位名申报。4.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成果的整体著作权。(1)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