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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市政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是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市政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第三条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由市政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市内一流水平并具示范效应。第四条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评选坚持“标准严格、数量适度”原则,每年评选一次。第五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市市政优质工程评审小组,具体评审工作委托苏州市市政工程协会承办。评选范围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县级市在3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涵洞、泵站(闸)、广场、管道工程、河道驳岸等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隧道、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置、轨道交通等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县级市在8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其中,广场工程的土建部分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按照建设部“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该群体工程的优良品率达到80%以上,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的工程。第八条单位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单位(主要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是主体部分,承担工作量须在60%以上)。第九条施工单位自检符合市优质工程标准的,经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苏州市建设局申报市市政优质工程。第十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第十一条申报市市政优质工程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申报表;2.创优计划;3.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说明(2000字以内);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5.监理评价报告;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反映工程质量的图片。凡材料不完整者,不予评定。复查评审工作第十二条由市市政优质工程评审小组负责审查申报资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落实现场复查。第十三条现场复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四)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以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件规定要求为标准。(五)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第十四条评审小组根据现场复查情况,提出评审意见,经综合评议,确定当年市市政优质工程入选名单,报苏州市建设局批准后公布。奖励第十五条苏州市建设局每年以文件形式公布获奖项目名单,并向荣获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颁发奖状,通报表彰。第十六条获奖成绩将载入《苏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为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和企业资质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八条择优推荐参加省市政示范工程和省“扬子杯”的评选。纪律第十九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报资格。第二十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违反纪律和规定者取消评审资格。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建设委员会《苏州市市级优质市政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年度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申报表(市)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预算竣工决算申报陈述(2000字):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工程所在地质监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检查组现场复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