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工程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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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安装)优良工程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质[2002]219号)的精神,为鼓励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本着“验评分开、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资质管理、项目经理资格考核、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建设施工企业对外开拓提供有效依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合法报建手续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适应本办法。第三条衡阳市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是衡阳市建设工程奖的基本奖项,是评定衡阳市建设工程“金雁奖”的基础,也是湖南省优良工程评定的基础。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由市建设业协会发文公布,统一归口由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第四条施工企业要求申报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到质监站领取“衡阳市优质工程申报表”,申请表经有关单位签字盖章后,连同技术资料一并交质监站。各县(市)、南岳区的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评定则由所在地质监站统一到市质监站办理。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定依据:1、国家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特殊要求;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质量标准;4、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定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立项审批列入建设计划具有一定规模,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下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申报:1、建设工作量500万元以上(县区3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构设物;2、建设规模虽不满足上述标准,但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现场管理方面有重大突破与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的条件:1、通过了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并由验收小组推荐。2、工程资料已齐备,并按现场检测频率的30%实施见证取样。3、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规范标准。第八条市质监站接到施工企业申请后5天内参照《湖南省建设(安装)优良工程评定管理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与评定,检测部位及方法由专家组确定。测评数据符合评定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由质监站统一向建筑业协会申报。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定应准确,评审人员应客观公正。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站对已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优质结构工程进行复核,复核确认主体结构没有被破坏后报协会予以颁发“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每半年由衡阳市建筑业协会对所评定的项目登报公示,发文公布。第十条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在结构安全使用期内出现问题,可由建设单位(业主)提出复评,经发证单位核查后再作结论,产生分岐时由主管单位复核或向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衡阳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