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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規例》第60(A)、61(1)條-須事先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批准(1)收取註冊費和報名費擬收取超逾核准上限的費用,須事先徵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幼稚園只可向新取錄的學童收取註冊費學童如已繳付註冊費並其後在該校就讀,則校方必須在收取第一期學費時扣除註冊費的款項註冊費與第一期學費的差額,不得在8月1日前(如新學年在9月開始)或7月1日前(如新學年在8月開始)收取獲提供學位並已繳付註冊費的學童,如其後放棄學位,則會被沒收已繳付的註冊費(2)收取學費學費應用以支付與教學活動、營辦幼稚園和維持教育服務水平有直接關係的所有開支不應就這些開支在學費以外另行向家長收費薪金校監酬金租金、管理費、差餉及地租家具及設備教具修葺、保養及改善校舍的工程水費、電費(包括冷氣費)、電話、傳真機及互聯網服務費用清潔費用教學活動所需印刷、紙張、教師文具及其他消耗品的費用郵費及書刊開支保險費核數費用於校務的交通費所有學生均需參加的常規校內及校外學習活動支出(包括生日會、畢業禮、外出活動、旅行及參觀等)營辦幼稚園所必需的項目,包括學生手冊、學習進度表、學習歷程檔案、畢業證書及學生證件等與教學活動、營辦幼稚園和維持教育服務水平有直接關係的其他教育支出(3)售賣教育用品及提供收費服務售賣教育用品的常見例子提供收費服務的常見例子不應強迫家長購買任何教育用品或接受任何收費服務,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純屬自願性質售賣的用品或提供的服務,應與教學活動有直接關係所有學生均需參加的常規學習活動支出,以及營辦幼稚園所必需的項目,如學生手冊、成績表、教具等的開支,均應屬營辦費用,不應向家長另行收費只適用於某一所幼稚園的用品(如印有校徽的物品)應盡量減至最少盡量減少學習所需用品及服務項目列明各項用品及收費服務資料(收費和數量),提供式樣供參考,以便家長自行購買用品或取得服務整套出售的用品,安排學生可在學年中購買個別項目,詳細列明各單項收費資料主動將學校於本學年/新學年售賣的用品/提供的收費服務的費用,載於學校單張、通訊或入學申請表格內可提供上一學年資料,以作參考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如學生於學期開學前退學,家長已繳交款項的退回物品或退款安排按要求向家長及公眾人士公開「售賣課本」的帳目,或在互聯網上展示給予家長足夠時間考慮是否購買各項用品及收費服務應盡可能以最低價格出售/提供,不應高於一般市價不得從售賣課本中獲取任何利潤學校在售賣課本以外物品及提供的收費服務所得的利潤,不得超過向供應商購貨成本價的15%20與任何營辦商/供應商有所協定而獲得折扣或整筆回佣,應撥入學校帳目內,列為收入項目所有從供應商獲取的利益如屬物品或用具,必須記錄在學校的存貨清單上一切出售及購買的各類教育用品及收費服務,必須保存正確的帳目記錄以公開、公正及公平競爭的原則,制訂校本的採購政策訂立一套妥善的採購及競投程序:邀請足夠數目的供應商或承辦商參與競投/報價妥善備存採購/報價記錄(供應商全名、挑選理由及詳細報價資料等)防止報價資料外洩或遭竄改事先訂定批出服務及工程合約的評審準則(如價格不是唯一考慮因素)負責採購的人員簽署承諾書及在需要時申報利益衝突為教職員訂立清晰的分工(索取/接納報價,須由不同教職員負責)教育局通告第16/2013號「幼稚園收取費用、售賣教育用品及提供收費服務」教育局通告第4/2014號「註冊費和報名費的核准上限」教育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