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的实施优秀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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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的实施守法课前提示:法律的功能与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由纸面降临尘世这一中间环节,而这仰赖于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多个方式的运行。其中,守法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方式,因为法律的实现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一部为大多数人所反对和违抗的法律,即使依靠强制力获得一时的遵守,其效力也不可能持久。本章的学习重点:守法义务的理论依据本章学习的难点:良性违法问题第一节法律实施与守法(一)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律实行,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包括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如果说,法律制定是把客观的社会实际要求转化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一个物质变精神的过程,那么法律实施则是把体现在法律中的思想、意志在实际中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把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关系的过程,是一个精神变物质的过程。法律实施、法律实现、法律实效的区别法律实效一般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结果,即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法律实现是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律实施侧重于强调法律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法律实效则侧重于强调这种转化的实际结果;法律实现则是这两者的统一,用于分析法律实施的具体过程及实际结果与法律的内在要求之间的关系。(二)守法释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即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各个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三)守法的要素1.主体: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哪些人和哪些组织应该成为遵守法律的主体。具体来说我国的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组织和武装力量、非国家组织和公民。2.守法的内容:法律遵守的内容实际上就是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守法的范围:指的是守法主体应该遵守的究竟是哪些法律。当代中国法律遵守主要是遵守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和我国所承认的国家惯例。(一)守法义务的理论根据1.承诺论这一学说最早是由古典自然法学家针对“君权神授论”提出来的,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基本思想是:由于每个公民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所以都有守法的道德义务;这种守法义务乃是从公民已经参加了社会契约的客观事实中必然地派生出来的。2.公平论公平论亦称“公平对待论”,是本世纪50年代由英国法学家哈特首先提出,并由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60年代加以发展的一种守法义务论。这一学说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基本上公正的社会里,当其他成员都守法的情况下,一个社会成员可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好处。这时,如果该社会成员违法,就必然会使守法者遭受损失,而这种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根据公平对待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既然从别人的守法中获得了利益,他便也有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义务。3.功利论功利论即功利主义守法论。其主要观点是:公民之所以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是因为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存在,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守法的道德基础就是由守法与不守法的比较结果来决定的,即是由能否对最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幸福来决定的。(二)良性违法所谓“良性违法”,就是出自良知的违法行为。历史已经证明,法律有良、恶之分。恶法是否应当被遵守,人民对恶法是否有“抵抗权”,这是学术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英国的洛克与法国的卢梭就强调,为了社会的安宁,个人的某些权利应该转让给政府,但同时,另一些权利就不应当转交,并且可以被用来反对一个压迫性的政府。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将良性违法归纳为三种:一是公民个人违抗的那些法律,乃是被认为不正当地损害了他们根本利益的法律;二是公民个人认为按照某个法律的命令去做则是不道德的,或者认为不做那个法律所禁止的事则是不道德的,于是必须去违反法律;三是公民个人之违抗法律,不是因为该法律本身会产生不道德的结果,而是他们试图借机反对他们认为是不正当的个别法律,或者政府的某项政策。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些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犯。”英国雪莱认为,任何人都无权独自反抗不管怎样坏的法律的执行,而扰乱公众的安宁。他应该服从,同时竭尽他自己的理智力量,来促成这种法律的废除。这些思想家从法律至上的观念出发,主张面对恶法也必须遵守,因为它是法律。司法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学习重点:一是正确理解和把握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是了解司法与法律适用的关系;三是认识司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适用与司法法律适用是法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