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代建筑设计集团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经典原创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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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11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本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5〕20号)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内设独立核算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细则所称公司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及其任命、管理的所有经营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集团所属境外公司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费用标准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精神,结合所在地的消费价格水平,按照必需、节俭、合理原则,并参照有关并购协议的约定,实施对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本细则所称业务支出是指公司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集团管理制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二)坚持廉洁节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三严三实”有关要求,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二章履职待遇管理第五条集团及各级单位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数量和费用预算管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逐步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公务车配备标准1、公司领导人员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2、集团及分子公司领导人员的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以内(对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3、驻国(境)外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参照上述规定,根据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实际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进行配备。4、用于经营接待、项目现场联系及服务的生产用车,根据需要按照有利于工作的要求进行配置,并参照执行公务车辆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公务用车管理要求1、根据公务用车改革的方向,在企业车辆改革相关政策下发前,各单位不再新增购置公务车。原有公务用车需要更新的,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2、公司领导人员现有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但购车价格70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上的豪华车辆应改为企业贵宾接待用车或者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规范处置。3、公司领导人员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得既提供公务用车,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由配备公务用车改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当与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统筹考虑、相互衔接。4、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5、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对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及日常使用所产生的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第六条集团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上限标准内合理确定领导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统筹整合会议、接待等功能性办公用房资源。(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1、公司领导人员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按所在单位的职级标准和报批程序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同意。2、集团本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集团正职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集团副职领导(含副总经理、总师、助理、巡视员及总监)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米,公司资深总师、集中办公的外部专职董监事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公司本部职能部门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副职、助理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3、分子公司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分子公司正职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副职领导(含副总经理、总师、助理、总师)及以下职级的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5平米。(二)办公用房管理要求1、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格按本单位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进行预算立项,不得长期租用宾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