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原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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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患方违约关于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归责与免责特殊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医疗事故的行政法律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法律责任(犯罪客观方面)一,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程。二,医务人员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三,医务人员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指经过国家规定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并注册,在医疗机构中任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主观方面)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过失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过失危害性: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含义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证明事实为真实,一种是证明事实为虚假,一种是事实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要正确识别“倒置”患方不能完全免责一、患者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和侵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对其进行了具体化。位某主张某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1.在某人民医院治疗的病历和相关票据。用来证明位某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及造成的损失。2.在另外医院的病历(诊断结果)及相关票据。用来证明位某的腹腔内存有遗留的手术用纱布亦即侵害结果的存在和为此造成的损失。二、医院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医院认为,当事人是在1999年8月在该院接受手术,而本院的病历反映出手术是成功的,腹腔内遗留纱布,或者是别的医院所为,或者是其它原因所为。医院这样认为是请求法院确认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存在,即患者和其它医院之间存在医疗纠纷,从而达到摆脱自己承担责任的目的。对此观点,医院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种事实的存在,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医院提供的病历证据的证明效力。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医院方面会向法庭提供病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笔者认为,病历只是医生对治疗过程的记载,这种记载,是医生的单方面行为,患者是没有参与的,对病历的内容记载,患者是不知晓的。在本案中,如果确实是某人民医院的医生疏忽,把纱布遗留在患者的腹内,病历上是绝对不会出现纱布遗留的记载,手术后的器械清单上也不会出现少一块纱布的记载。因此,医院保留的病历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主观判断,并不能全面地反映患者当时就诊的全部情况。因此,病历对于整个案件来说,只能是一个辅助性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医院对侵害行为予以否认。关于举证时限1、确定法院应当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明职责,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2、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3、在法院指定期限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充分的时间,举证期限不能少于30日。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虽可导致证据失权的后果,法院审理时不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但为充分体现诉讼契约的精神,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应当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的申请。举证倒置给医院带来什么?如何履行举证责任医患关系的特殊性。预防措施(3)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5)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6)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7)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让医与法协调起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注意程度的标准,必然要求医疗机构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