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一般规律(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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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一般规律(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论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一般规律“社会变迁是指社会中已建立的行为模式的任何非重复性变更。”①而社会秩序的变迁有一个十分明显的标志,就是原有秩序中的规则系统会伴随秩序的变化发生变迁。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从习惯到法律④的变迁是社会秩序变迁规模最为宏大的一次,这是社会规则系统的整体转型。其表达的信息涵盖了一个社会文明所表现的几乎所有的方面。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早期社会的秩序变迁都不约而同地经过了从习惯到法律的演进过程。然而从习惯到法律的演进究竟有什么样的规律,目前在国内学界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阐释。本文认为,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至少表现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律性。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决定于习惯内部矛盾的发展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既是社会规则的演变过程,也是习惯这一社会现象内部矛盾的运动结果。在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中包含了若干的矛盾运动,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习惯规则与其所反映的主体法权要求之间的矛盾,这决定了习惯自身的变化,向法律演变只是这种变化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已。从习惯的发生来看,它是社会主体在其客观的经济生活中所形成的法权要求的规则表现。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习惯所反映的主要是法权生成之时主体的法权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体必然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产生新的法权要求,其如果要成为社会主体比较普遍的法权要求,就需要在受到普遍遵从的习惯规则中表现出来。在习惯规则还没有变化的时候,既存的习惯规则必然不能支持新的法权要求,甚至会禁止新的法权要求。也就是说,随着主体经济生活的变动导致其法权要求的变化,当习惯规则与法权要求之间不相适应且这种不适应达到一定程度时,习惯与法权之间就表现为冲突的状态。此时,习惯规则将被社会主体所否弃,为新的习惯规则所取代,或者被另一种社会规则所代替。这种习惯与主体法权要求之间的矛盾运动始终贯穿于习惯规则演变和发展的全过程,且这一矛盾运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对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经济基础的变化最终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变迁。“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⑧包括习惯在内的全部社会规则系统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习惯的变迁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最终决定的。习惯形成的初期,其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是适合的,能够对社会秩序的控制起到积极的作用,能够通过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满足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习惯与经济基础之间通过主体的法权要求建立起一定的关系,主体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会产生丰富多样的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必然要以某种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因而主体的法权要求就成了习惯的内容,而习惯仅仅是这种法权要求的表达形式。表达的目的是要使得这些利益要求能够在主体之间的交往过程中得到相互尊重,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交往关系得以实现,因此,利益要求的表达一般是以对主体行为的规范来进行的。所以,主体的利益要求总是以某种规则的方式提出,这样的方式在任何主体之间的交往过程中都是存在的,并且正是通过一系列交往规则的形成,人类社会最终完成了秩序化。这种社会的秩序化不仅为主体的利益实现提供了保障,也促进了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化。习惯产生之初所反映的法权要求与主体实际的法权要求是基本一致的,主体对于习惯的遵从有利于确立和保障主体实际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实现,从而受到主体的普遍认同,具有比较普遍的合法性基础。但是,不断变化的生产力最终将导致社会经济基础发展、改变,这种改变将形成社会上层建筑变动的动力,从而使得包括习惯在内的上层建筑最终发生变化。于是,作为表达形式的习惯必然与作为内容的法权要求之间形成矛盾,正是这种矛盾的发展推动习惯发生变迁。由此可知。习惯向法律的演变或者习惯自身的演变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在上层建筑的反映,从习惯到法律的演进过程也必须满足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否则,这种演进就是不稳定的,并且会导致上升为法律的那些习惯无法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习惯向法律的演变应当符合社会的总体发展方向任何社会都依赖于一定的规则系统来完成秩序的型构,社会规则的具体样式可以反映该社会的基本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规则系统的变迁也是这个社会变化和发展的反映,总是与该社会的变化方向保持总体上的一致。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过程如何发生、如何开展以及如何完成,都取决于这些规则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总体发展状况。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从根本上来说,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