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条文第4条旧农地被徵收後保障其兴建农舍规定.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3.2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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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大綱壹、修正重點說明本次修正重點修正條文第2條修正條文第3條修正條文第4條修正條文第5條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條文第7條修正條文第8條修正條文第9條修正條文第11條修正條文第12條修正條文第12條修正條文第15條修正條文第16條貳、相關疑義說明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條文第8條修正條文第8條修正條文第8條修正條文第9條修正條文第9條修正條文第9條修正條文第9條修正條文第9條修正條文第4條&第9條修正條文第6條&第9條修正條文第11條Q: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案件新舊法令適用原則。(102年7月22日本署研商會議結論)A:1.本辦法第16條補救措施規定之適用對象,係指於本辦法101年12月14日預告前已取得興建農舍資格核定文件者,無論是否涉及本辦法第5條之禁止事項,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續前頁)2.本辦法102年7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案件,其新、舊規定適用原則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辦理,即原則上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申請人且申請案件未涉及本辦法第5條禁止興建農舍之情形者,得按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3.本辦法102年7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農舍興建資格核定文件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得按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如有申請變更設計之情形,應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4.本辦法102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如有變更起造人之情形,無論屬本辦法修正前、後申請或核定之案件,應依本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參、意見交換相關法令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