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一、安乐死的定义二、安乐死的类型三、安乐死的历史及争议四、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二)安乐死的本质:是选择一种死亡状态,是体现了死的文明,而绝非是生与死的抉择。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什么叫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进程。主动安乐死的分类自愿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仁慈助死)一般情形:医师给予某种药物结束其生命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一)安乐死的历史古代安乐死(19世纪前)现代安乐死(19世纪后)19世纪始:安乐死作为特殊医护措施被提到议事日程20世纪30年代:倡导安乐死的人逐步增多1936年:英国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1937年: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1944年:澳大利亚和南非成立了类似的组织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利用安乐死进行种族灭绝大屠杀20世纪60年代:安乐死又重新成为世界各国的热门话题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会议宣言强调,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死的庄严”。1988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首届安乐死学术会议1994年: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二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2、安乐死经典案例昆兰案:美国生命伦理学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美国其它几个案例:引起司法争议荷兰代尔夫特城案汉中医案: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例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专题四:安乐死的法律问题3、对安乐死的争议赞成者意见:赞成者个人的同意权、允许权是居于道德的重要位置,每个人都具有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利,都有不经本人允许不得触及自己身体的权利,那么他就有了拒绝治疗的权利。同时,既然被实行安乐死的对象是患“不治之症”、垂危濒死、精神和躯体都处于极端痛苦状态的人,那么这种病人的社会价值实际上已经趋于消失,在他们身上仅仅留下了人的自然属性。反对者意见: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实际上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扭曲,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为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都不能人为地结束他人的生命。而选择安乐死是故意毁灭生命的行为,是一种厌世、愚昧、恐惧的反自然行为。他们对安乐死充满了忧虑和疑问:一个人是否有权决定自己在某个时刻结束生命?医生如何去界定病人的病情已到了可实施安乐死的程度?医生有权结束病人的生命吗?一旦发现了错误,而病人又离开了人世,该怎么办?等等。对安乐死争论的实质:关于安乐死争论的实质问题——关于死亡的标准问题。传统的死亡标准: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现代的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具体地说有4条,即“哈佛标准”:无感觉性和无反应表示;无动作或无呼吸;无生理反射作用;脑电波图平直。四、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一)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第一、自愿——安乐死必须是自愿的第二、要求——安乐死必须明确提出要求第三、死亡痛苦——安乐死只适于存在死亡痛苦者(二)安乐死的立法原则1、有利的原则。道德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福利有所贡献,安乐死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2、自主的原则。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也就是维护病人的尊严。3、公正的原则。安乐死的实施有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三)安乐死立法荷兰:2001年4月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国家比利时:2002年5月成为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以色列:2001年4月通过被动安乐死法案中国:实施安乐死已不鲜见,但为安乐死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1、严格界定安乐死2、严格限制安乐死实施对象3、实施安乐死的方法4、实施安乐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