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209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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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操作规程沪国税所【2013】7号政策要点(57号公告)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分摊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例上海甲总公司下属外地两家A、B分支机构,根据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数据显示,总机构本部及分公司的三因素数据如下续如果甲公司2014年一季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应纳税额1000*25%=25万元三因素的取数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资产损失(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第三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流程备案期限备案提交的资料特殊情况二、如企业年度已完成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后,当年有新成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无需重新申请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有特殊情况需重新进行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的(除新设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情况不变)。总机构提交的材料: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表一)。2.新成立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