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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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班主任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班主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班主任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条班主任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学工部(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和学院具体管理和指导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安全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引导学生学会正确的做人道理,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负有第一责任。第三章班主任的设置第三条班主任工作是青年教师基层锻炼的一条重要途径,刚毕业到学校工作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须同时兼任一届班主任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对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者,视同不承担教学任务,在申报初、中、高级职称的教职工专业聘任时不予评审。第四条各学院于每年七月初确定下学年班主任,并将名单报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备案。第四章班主任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第六条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师德,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第七条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班级管理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第五章班主任的岗位职责第八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形势政策学习,组织开展主题班会和专题教育。第九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班级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校(院)统一安排,实施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辅导,结合形势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文明守纪、诚实守信、民主与法制、民族团结、劳动观念等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班级、社团等集体活动,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第十条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班级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班团学生干部的选拔、入学教育、军训、学生社团发展、贫困生档案的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素质评价、各项推优、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学费缴纳、学费减免和助学贷款工作;协助学院做好推荐免试研究生、学生免修、降级、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工作;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应参与调查了解,并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及推荐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认真负责地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鉴定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转交,以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一条协助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考察工作和学生干部的选拔,指导和帮助班、团支部开展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班团干部会议。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坚持每月至少二次的班会制度,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总结班级工作。指导学生制定适合本班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班级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团结友爱、艰苦朴素、勤奋好学、勇于创新的优良作风,引导学生创建良好的班风。第十二条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家庭、特长、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关心爱护学生,经常与学生谈心,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状况,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每月至少一次深入班级和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防范;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为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班主任要保持通信畅通。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在校表现,并根据需要,及时将特殊学生群体的状况与家长联系和沟通,争取家长对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解和配合。第十三条配合教务部门做好教学检查工作,掌握学生考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组织学生交流学习经验,改进学习方法,掌握班级学习与考试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引导学生创建良好的学风,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考风考纪;做好学生课程选修、课外阅读和报考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第十四条关心学生宿舍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