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介绍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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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介绍一、专利法修改回顾一、专利法修改回顾一、专利法修改回顾一、专利法修改回顾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新增专利法第五条中对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遗传资源”、“依赖”的含义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新增的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主要是指申请人获得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原始来源主要是指该遗传资源的自然生长地或者采集地,而不是指该物种在历史上的起源地。具体修改内容:-法9条:同一申请人可以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但发明授权时需要放弃实用新型;-法15条:共同权利人权利行使应取得全体同意,使用费共同分配,但约定优先;-法20条:由国知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再转相关部门;如违规向外申请,则向中国国内的申请不授权。原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了该原则的例外:“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修改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扩大了抵触申请的范围,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修改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新增法22条第5款关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修改法第48条-明确了强制许可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新增专利法第50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符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新增第53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强制许可的实施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但为消除垄断行为的不利影响而给予强制许可,以及为解决他国公共健康问题给予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除外将原专利法第51条修改为第54条-规定了给予强制许可必须满足的程序性条件:要取得因未实施或者充分实施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事先与专利权人协商;为消除垄断行为的不利影响而给予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以及为解决他国公共健康问题给予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不必与专利权人事先协商;将原专利法第54条改为第57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新增专利法第62条-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新增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Bolar例外:(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修改前的规定-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具体解释: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实验。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改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指南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