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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QFD-210020-2011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2005-04-01发布2005-04-01实施浙江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QFD-210020-2011前言本规定根据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本规定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归口。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起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郭杰亮。本规定主要审核人:叶青本规定批准人:应苗富本规定200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复审。Q/QFD-210020-2005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围本规定规定了起重教育培训、起重作业管理、起重机具管理等事项。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电力生产、建设方面起重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3管理职责3.1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分管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管理、使用、维护。人力资源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上岗证的管理。3.2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对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简称起重机具)管理必须实行从选型购置、保管使用、试验维护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起重机具和起重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实现起重作业的安全生产。3.3检修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对所属的起重机械按照期限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生产技术部负责检验合格证书的管理。3.4安全管理部监督各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4管理内容和要求4.1安全管理规定4.1.1凡起重工或起重机械驾驶人员,需经有资质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允许从事起重工作。4.1.2任何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均不准超铭牌进行载荷。4.1.3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起重作业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时不得戴手套,应使用哨子。4.1.4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保护装置。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以及进行检修工作。4.1.5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凡参加起重作业的现场人员一律要戴好安全帽,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地点行走或停留,起吊重物时,任何人员不准在吊件下停留或行走。4.1.6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例:汽缸翻缸作业等)。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4.1.7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载人。4.1.7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钱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内。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4.1.7起吊重物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布置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在物件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应加以包垫防止打滑与轧伤。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4.1.8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4.1.9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并将制动装置闸紧。4.1.10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当卷扬机煞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时,在未修复前禁止使用。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圈。卷扬机在工作时禁止任何人跨越负重的钢丝绳及在边上站立、行走。4.1.11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及轨道附近支持脚上应装有音响或灯光信号。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在操作时应先发出警告,然后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