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健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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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健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1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晋金莹张淑英【审理法官】徐晋金莹张淑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健伟【当事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健伟【当事人-个人】王健伟【当事人-公司】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王慧乔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王慧乔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爱芬王慧乔【代理律所】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4【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健伟【本院观点】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2019:17:35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健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民终132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街某某。2/4法定代表人:曹根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乔,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健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健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徐晋审判员金莹审判员张淑英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刘晔婷3/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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