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pdf
上传人:文库****品店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1.3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pdf

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pdf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9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白昱李蕊【审理法官】李锋白昱李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春;云南纳加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春云南纳加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永春【当事人-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纳加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宦锐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周东臣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胡进、张敏丽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何金容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宦锐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周东臣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胡进、张敏丽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何金容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宦锐周东臣胡进、张敏丽何金容1/11【代理律所】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纳加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杨永春【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根据在卷证据认定合同签订时间并无错误,合同倒签与否并不影响本案上诉人与杨永春之间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故对上诉人的事实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螺蛳湾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永春于2010年5月5日签订的《产权与债务置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价款视为原审第三人代上诉人收取的。【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螺蛳湾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永春于2010年5月5日签订的《产权与债务置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诉称其法定代表人马贵祥系越权行为且杨永春系非善意相对人,故上述合同无效。由于上诉人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述协议约定,上诉人提供其二楼所属资产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平方作价20000元,合计1000000元,由杨永春支付价款购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产权与债务置换协议》后,杨永春将100万元支付到原审第三人名下。由于杨永春购买的二楼资产属于上诉人,加之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签订过《合作意向书》,约定了“共同合作、共同收益”的合作原则。原审第三人与杨永春签订了《产权与债务置换协议》后,又到上诉人处补签了2010年5月5日签订的《产权与债务置换协议》,确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据此,杨永春有理由认为原审第三人有权代替上诉人收取相2/11应款项。遂在2010年7月8日和2012年1月10日,杨永春向原审第三人支付了价款1000000元。本院认为,该价款视为原审第三人代上诉人收取的。由于2010年5月5日签订的《产权与债务置换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作为该合同相对方的上诉人,应将该款项退还给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审第三人非上述合同的相对方,其不是退款的适格当事人。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涉及的纠纷即上诉人认为没有收到原审第三人代其收取上述1000000元的款项,可以另案解决,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上诉人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407:45:45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01民终92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云兴路77号五华区委党校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宦锐,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臣,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3/1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张敏丽,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云南纳加投资有限公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