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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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莹卢文忠袁海燕【审理法官】王莹卢文忠袁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州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勤【当事人】常州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勤【当事人-个人】张勤【当事人-公司】常州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滨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王嘉辉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滨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王嘉辉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滨王嘉辉【代理律所】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20【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常州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勤【本院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德厚公司为出售案涉楼盘房屋而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在订立合同前并未与购房人充分协商的合同条款,可以认定为由德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德厚公司与房屋购买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若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至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款的1%,出卖人就逾期交房除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条款系德厚公司限制自身责任、减轻自身义务的条款,但德厚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采取醒目的方式提请房屋购买人注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德厚公司曾就上述2/20条款向房屋购买人尽到了说明义务,故上述违约金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德厚公司要求从逾期交付时间中扣除相应天数的问题。德厚公司主张扣除的天数包括自然灾害15天、异常天气30天和空气污染管控254天。第一,所谓自然灾害,是指因不能支配、控制的自然力给社会的生产生活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德厚公司称停工15天系因暴风雪、暴雨造成,现无证据证明暴风雪、暴雨构成自然灾害,故德厚公司要求从逾期交付时间中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期间的冰雹、雨雪、沙尘暴等次数或数量超过本地区前两年平均值的为异常天气。德厚公司主张的异常天气主要指连续的阴雨天,根据一审法院向市常州市气象局了解的情况,2017、2018年天气与2015、2016年并无异常,德厚公司亦未提供证明主张的期间内冰雹、雨雪、沙尘暴等异常天气的次数或数量超过本地区前两年的平均值,故德厚公司要求从逾期交付时间中扣除异常天气30天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第三,2017年3月16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管控,而案涉合同签订时,上述管控措施早已施行,并非案涉合同所约定的签署后新颁布的政府管制措施。在明知政府采取环保管制措施的情况下,德厚公司仍约定案涉房屋于2018年11月30日前交付,应视为其对环保管制措施对房屋交付的影响有所预见并充分考虑。而且,德厚公司制作的《工期延误汇总》中所列明的停工日期、原因,与监理日志所反映的停工日期、原因存在较大差异,不能互相印证。结合同类地段房屋已交付的事实,德厚公司要求从逾期交付时间中扣除空气污染管控254天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对德厚公司要求扣除自然灾害15天、异常天气30天和空气污染管控254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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