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悦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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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悦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39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睢晓鹏【审理法官】睢晓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悦媛;杭州网新准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悦媛杭州网新准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悦媛【当事人-公司】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网新准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冬冬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周晓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袁雪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冬冬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周晓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袁雪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冬冬周晓菁袁雪莉1/4【代理律所】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悦媛;杭州网新准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权责关键词】合同撤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1604:02:40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悦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终398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2/4下城区庆春路嘉德广场某某A。法定代表人:傅永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冬,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悦媛。原审被告:杭州网新准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某某浙大网新软件园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张灿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悦媛、原审被告杭州网新准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睢晓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上诉人九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落款3/4审判员睢晓鹏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姚丽萍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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