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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企业召回信息备案工作指南(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汽车企业召回信息备案工作指南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九月目录TOC\o"1-1"\h\z\uHYPERLINK\l"_Toc240907162"前言PAGEREF_Toc240907162\h1HYPERLINK\l"_Toc240907163"特别说明PAGEREF_Toc240907163\h2HYPERLINK\l"_Toc240907164"1信息备案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体系PAGEREF_Toc240907164\h3HYPERLINK\l"_Toc240907165"2信息备案的责任主体PAGEREF_Toc240907165\h4HYPERLINK\l"_Toc240907166"3不履行信息备案责任的法律后果PAGEREF_Toc240907166\h5HYPERLINK\l"_Toc240907167"4信息备案的程序PAGEREF_Toc240907167\h6HYPERLINK\l"_Toc240907168"5信息备案的相关要求PAGEREF_Toc240907168\h8HYPERLINK\l"_Toc240907169"6备案信息文件上传(FTP)方法PAGEREF_Toc240907169\h11HYPERLINK\l"_Toc240907170"7常见问题汇总PAGEREF_Toc240907170\h14HYPERLINK\l"_Toc240907171"附件一、质检办质[2004]271号文件PAGEREF_Toc240907171\h16HYPERLINK\l"_Toc240907172"附件二、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2006年第23号公告PAGEREF_Toc240907172\h21HYPERLINK\l"_Toc240907173"附件三、国家质检总局等五部委2021年第24号公告PAGEREF_Toc240907173\h23HYPERLINK\l"_Toc240907174"附件四、信息备案工作主要联系方式PAGEREF_Toc240907174\h27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第60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汽车制造商承担信息备案的责任和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信部等部委先后于2006年2月和2021年3月发布《关于对M2类和M3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23号)、《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分别要求对M2类、M3类、N类以及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至此,全部汽车产品均已纳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相关制造商应根据《管理规定》和《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备案信息。为了帮助汽车制造商顺利完成备案工作,管理中心特编制本《信息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就信息备案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说明。本指南是汽车制造商信息备案的指导性文件。如其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特别说明依据《关于报送汽车制造商基本信息的通知》(召管字[2021]55号)相关要求,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将与金质工程(国家质检总局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对接,信息备案(以下简称“信息备案”)服务器以及相关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M类汽车产品制造企业注意更新,本指南将对具体变更内容进行说明。1信息备案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体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汽车制造商有责任和义务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质检办质[2004]271号文件2004年7月28日,国家质检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