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培训题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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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培训题纲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在登记选民、嘎查村民代表组成、委托投票、候选人竞选、嘎查村委会人员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嘎查村民代表组成中硬性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嘎查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委托投票要书面委托近亲属等。这些新变化都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村委会组织法新增加的主要内容(一)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方面,增加了选举前要登记参选村民的规定。新法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规定村委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详见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14条)(二)在村民民主议事制度方面,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为了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新法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详见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三)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方面,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村务档案制度及经济责任审计制度。1、村务监督机构: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详见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2、村务档案制度:村委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详见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3、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明确了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的事项。(详见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4、在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方面:增加了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由乡镇政府责令其改正的规定。为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新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详见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要关注如下修改细节并作出及时调整,以防范法律风险(一)关注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年龄条件、属地条件、政治条件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详见工作手册42页)建议:在选举前,应依法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二)关注二: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工作手册49页)建议:这是为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作出的规定,目的在于杜绝和减少贿选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方面,法律对其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