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程、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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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程、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5【案件字号】(2020)云25民终3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红宋安娥王鹏【审理法官】何红宋安娥王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法程;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利局【当事人】张法程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利局【当事人-个人】张法程【当事人-公司】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利局【代理律师/律所】崔娥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年位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郑植今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娥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年位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郑植今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1/13【代理律师】崔娥年位峰郑植今【代理律所】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法程【被告】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利局【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恢复原状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州水利局于2008年10月15日下发建房(2008)1号《关于成立红河州水利系统建房领导小组的通知》后,成立了红河州水利系统建房领导小组,同年12月31日,蒙自市人民政府(甲方)与红河州水利局(乙方)签订《土地意向使用协议书》,2012年3月15日,高丰公司与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主要内容为:高丰公司在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xxx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裁判结果】一、维持(2019)云250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张法程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2019)云2503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告云南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法程购房款6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5元,由上诉人张法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015:03:182/1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被告州水利局进行全州水利系统集资建房,在蒙自市南侧建设“泉丰苑小区",并成立了红河州水利系统建房领导小组。2010年州水利局委托被告高丰公司办理该建房项目,2014年12月22日红河州水利系统建房领导小组退出该项目建设,由被告高丰公司对“泉丰苑小区"项目进行商品房开发,二被告对该项目款项进行了结算。原告以他人(张宏)名义认购联排住房一套,并于2009年1月12日通过母亲崔娥账户将175000元款项转给红河州水利系统建房领导小组,后又于2012年3月9日、2012年4月10日二次向被告高丰公司蒙自分公司交纳购诚意金各250000元,三次共计675000元。“泉丰苑小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二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发出《通知》,告知已交诚意金需继续购房的住户在2014年9月10日前与高丰公司按双方协商确定的购房价重新签订购房协议,需退房的购房户请在2014年9月10日以前将退房申请交到高丰公司汇总,退款工作将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退房申请或签订购房有关手续的,该住房由高丰公司全权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住房户承担。原告的母亲崔娥于2014年9月10日委托州水利局职工曹自福向被告代交了《退房申请》,该《退房申请》内容为根据红河州水利系统建房领导小组和高丰公司下发的购房交款通知,申请人先后三次交纳了购房款675000元,并与高丰公司签订了《泉丰苑职工住房认购协议书》。现因第一次交款后至今已近六年之久尚未开工建设…申请人对此项丧失信心,故特提出退房申请,要求本月底前退还房款及占用利息。目前,“泉丰苑小区"房屋已售完,因各种原因,原告一直未收到退款,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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