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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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附件5: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单位名称: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类别法定职权执法程序及目标要求执法机构/岗位执法责任备注一、行政许可(共十三项)(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工作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证(二)具体要求: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申报登记(可由检验机构代办);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标志或送达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1、申请:申请人填写和递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书》。2、考核:根据各个项目的考核大纲组织考核。3、发证:由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组织对经考核合格的各个项目管理和作业人员,作出准予许可并发证。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试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5、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者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一)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期限: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作出是否安排监督检验的通知。2、监督检验必须满足其生产活动的要求,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大型设备应当在30个工作日出具监督检验报告。(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程序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期限:1.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接到申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2.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对检验合格需要及时投入运行的设备,从事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可以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出具定期检验初步结论意见书并对此负责。3.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二手特种设备销售、转让前检验检测(安全技术鉴定)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五)场(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及定期检验(一)场(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二)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程序和要求。(三)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一)、(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三)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六)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二)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考核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程序和要求。(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一)、(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三)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