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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沈家本的刑事诉讼法思想摘要:沈家本的刑事诉讼法思想包括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思想,刑事审判制度思想和死刑程序法思想;通过论述可以发现,他的刑事诉讼法思想虽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它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近代化产生的影响作用不可低估,对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沈家本;刑事诉讼法;基本思想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清代浙江归安(今浙江湖州市)人,清末著名法学家。他为官二十余载主管司法,先后担任刑部左侍郎、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司法要职。1902年春,在袁世凯、张之洞等人举荐下,沈家本主持并负责修订法律。之后10年间,他先后与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一起,主持修订了十余部新式法律或法律草案,其中体现的刑事诉讼法思想非常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思想(一)司法独立原则思想沈家本是司法独立原则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司法独立与立宪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1]司法独立“为异日宪政之始基”。[2]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君主专制统治,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的国家,“司法独立”只能实行“渐进主义”,不能一蹴而就。他主张首先增强中央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扩大中央审判机关的权限;其次在地方筹设独立专门的各级审判厅,实现地方行政与司法的分离。为此,他多次痛陈当时司法权“由州县而道府,而司、而督抚,而部,层层辖制,不能自由”的现状,[3]认为“司法独立为及今刻不可缓之要图”。针对当时“有谓小民之程度未敷,判官之资格未备”而不宜在中2国实行司法独立的言论,他强调指出:“此乃因循自误之谈”,并以“百梯之山献,积自培楼;九逵之衢,肇天跬步”为喻,力主尽快实行司法独立,若“必待全局完备始图改辙,是永远发轫之一日矣”。[4]他不仅主张形式上司法与行政分离,还特别强调司法裁判在实质上的独立性。他指出,所谓裁判独立,系指“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5]不仅一般的行政官员不能干涉司法,即便是大理院卿也不得指挥审判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君主的命令和总统的权力至多也只能赦免而不能改变芯觥?沈家本还主张提高法官在中国的地位,认为这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他指出,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实现司法独立,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官最为尊重”,这与其“尊重法官即所以尊重国家”的理念分不开。[6]当然,在主张提高法官地位的同时,他也强调法官的应有责任。他指出,法官的独立“谓独立行其职务,非谓免人干涉,可以为所欲为”,[7]法官自身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辩护与公开审判原则思想沈家本主张引入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并认为,在提起公诉以后,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辩护人可以查验证据、抄阅诉讼文书,与被告人会见通信,代理被告人为诉讼行为。他指出,律师制度为各国通例,“中国近来通商各埠已准外国律师辩案,甚至公署间亦引诸顾问之列”,“华人讼案,藉外人辩护,已觉扞格不通,即使遇有交涉事件,请其伸诉,亦断无助他人而抑同类之理”。[8]认为引入律师制度为挽回法权之必需。他还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原告之起诉,既为谙习法律之检察官,若被告系无学识经验之人,何能与之对等”,[9]而且“人因讼对簿公庭,惶悚之下,言词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问、对诘、覆问各事宜”,[10]这样做可使控辩双方力量达到平衡,维护诉讼程序公正。3在主张引入辩护原则的同时,沈家本还主张控辩平等。他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常常是“谙习法律”之国家检察官,而辩方是弱小的公民个人,因此,为了保证刑事诉讼在实质上做到控辩平等,被告人可以聘请辩护人及辅佐人,为其收集有利证据,并赋予被告人享有最终辨论权。关于公开审判原则,沈家本认为,审判公开为“宪政国家之第一要件”,“公开法庭,许无关系之人傍听,具瞻所在,直道自彰,并可杜绝吏官营私诸弊”,[11]审判公开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审判过程公开(诉讼之辩论公开);二是“判断之宣告”公开;三是即使是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不公开的决议、理由及最后的判决宣告也应当公开。(三)直接、言词原则思想沈家本认为,刑事诉讼必须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对于直接原则,他认为:“直接审理实为最善之制”,“凡诉讼纯用直接审理主义,审判官必须亲自审查有关案件之人及物,乃得实情而免误判”,[12]一般“不凭他人申报之言辞及文书,辄与断定”。[13]他还特别强调不论是在审判阶段还是起诉前的所有侦查预审等处分程序中,都必须对被告人进行直接调查。对于言词原则,他认为,言词原则有助于法官“于原被两造之言辞辨论而折衷听断,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