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详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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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法律优先法律优先)和依照法法律优先律授权活动(法律保留法律保留)两个方面。法律保留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即有法必依有法必依。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有法必依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即无法不为无法不为。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无法不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具体说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法》按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要求,有五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2)不得滥用职权。(3)主要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全部符合这五个方面,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一个,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关于判断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有:(1)有无权力制定。(2)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合法行政原则使行政从属于法律,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使行政从属于法律,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有利于存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利于充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做到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公平公正原则既要求实体上的公平公正,有要求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该原则规定: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任何公民。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行为时,考虑并且只能考虑与法的授权目的相关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所谓“相关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等。行政机关只有在合理地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最为公正的行政决定。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