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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前言何謂「行政中立」?「行政中立」的英文為administrativeneutrality,西方學者在使用此一名詞時,並未對之做出概念化的明確定義,但若從西方學者闡述「行政中立」的理念,以及我國學者對該名詞的認知來看,「行政中立」之「行政」,是指政府文官體系中的行政人員,而「中立」強調的則是對於政黨政治運作採取中立的立場而言。行政中立的目的適用人員中立法共計20條文,內容如下: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限制及保障。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的相關限制。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公務人員如因拒絕從事禁止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之救濟管道等事項。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相關選舉活動。公務人員也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或機會,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等利益捐助,也不得阻礙他人為特定政黨、擬參選人依法募款活動。公務人員也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為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編印製、散發宣傳品,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也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長官如果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此法禁止行為,公務人員得檢具事證向該長官的上級長官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現行相關規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第7條〉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第13條第3項〉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第19條〉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往來款項之銀行錢莊。※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受有官署補助費者。〈第2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者。※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者。※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者。※要求有部署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者。※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與作人事上之安排者。〈第99條〉行政中立具體化(禁止事項-以美國為例)利用職權強迫推展政治活動利用職權干擾選舉結果或提名藉人事行動對「拒絕從事政治活動」之下級公務員為報復參加競選活動。穿著制服卻佩帶競選人徽章。辦公室中張貼競選標語。為候選人向下級機關或公眾募款。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