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品资料】司法考试合同法高分内参(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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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品资料】司法考试合同法高分内参(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绝品资料】司法考试合同法高分内参一、合同分类:(一)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2)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3)预约的目的在于在将来订立本约。2、区分意义:(1)预约的债务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请求其履行,从而通过裁判的方式成立本约;为求诉讼经济,债权人可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和履行本约。(2)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负债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2、区分意义:①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②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必须互为返还给付(三)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四)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约定要式)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A、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B、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C、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D、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E、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F、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担保法中的书面合同:保证、定金、抵押、质押(2)登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注意,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登记(3)批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4)公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21条)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只适用于欠缺书面要式。(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215条)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五)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的要件(1)诺成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3、主要的实践合同: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六)一时的合同与维续性合同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1)一时的合同,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2)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2、区分意义:(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的合同,原则上溯及既往,双方有义务恢复原状。继续性合同消灭时,已经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对个别给付,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因违约而被解除时,应无溯及力。违反一时的合同则未必如此。(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如《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1)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2、区分意义:(1).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签字;只能为第三人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