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机构及协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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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深刻理解国际金融协调的理论与实践,熟悉国际金融实践两个突出成果《巴塞尔协议》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与意义。第一节国际金融协调的理论与实践狭义: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是指各国在制订国内金融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的磋商等方式对某些金融政策进行共同的设置。广义:凡是在国际范围内能够对各国国内金融政策产生一定程度制约的行为均可视为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二)国际金融协调的理论基础1.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性理论(1)经济政策的溢出入效应(2)结构性相互依存性理论第一节国际金融协调的理论与实践(2)相机性协调(Discretion-basedCoordination)是指有关协调主体根据世界经济变化趋势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并不明文规定各国应采取何种协调措施的规则,而是通过某种方式(如召开会议、主持论坛等)协商确定针对某一特定情况各国应采用的政策组合和共同行动措施。二、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与形式(一)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1.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国际协调。2.国际收支失衡的国际协调。3.汇率的国际协调。G20首尔峰会关注G20首尔峰会第一节国际金融协调的理论与实践三、国际金融协调的实践(一)第一阶段:1974~1978年(二)第二阶段:1980~1985年(三)第三阶段:1985~1996年(四)第四阶段:1997年以后第二节《巴塞尔协议》二、《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管》出台。该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突出强调了两点:①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监督的职责。②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银行的清偿能力,总行为主监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外国子银行的流动性主要向东道国负责。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存在严重不足,如合作范围过于狭窄、各国监督仍缺乏有效的协调统一等等。针对前者暴露出的问题,1983年5月,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即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推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沒有实质性差异。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Proposalfor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也就是第三个《巴塞尔协议》。2.《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有四部分内容:即资本的组成、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规定、过渡期与实施安排。(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协议》把资本分为两级,即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级,是银行资本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银行资本基础的50%。附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级,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和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其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银行的管理层需要防备各种不同的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最主要的风险是信贷风险。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3)资本充足率规定。为长期保证国际银行拥有一个统一稳健的资本比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从文件公布之日起,银行要逐步建立起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年底,银行的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该比率称为资本充足率)。(4)过渡期与实施安排。为了保证顺利、平稳地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同意设置一个过渡期,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为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3.《巴塞尔协议》的缺陷及其完善(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人经营困境。(2)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计算看,《巴塞尔协议》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3)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4)仅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5)《巴塞尔协议》难以有效约束日益增长的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现象。正是由于《巴塞尔协议》在实际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