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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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2月14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0435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7年2月20日中證商教字第0970000304號函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2月1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62407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7年12月15日中證商教字第0970002175號函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月19日金管證二字第098006615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9年1月29日中證商教字第0990000205號函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04556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0年3月24日中證商教字第1000000564號函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2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6350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1年3月7日中證商教字第1010000398號函公告(依據)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及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目的)訂定本辦法之目的,在於規範公會會員自律並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對於業務需要所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暨本辦法之規定,以保護投資人。(定義)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之基準)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則: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之推斷。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計算期間及其風險。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年○○○字第○○○號」。廣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不當行為之禁止)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表示: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資大眾之虞。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