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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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石城县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的规定及《石城县县城总体规划(2003—2年)、《石城县重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含控制区),具体为:东以页下坝梨子排经仙姑岭、贵人峰、老虎坑至温坊坨上山脚一线为界;南以城南大桥东侧山体沿琴江河至收费站南侧萤石选矿厂小山头处为界;西起花园岭经县酒厂、大坪头、石板桥、枣树排、细六、瑶蓬下、和岭、狮尾上、石笨箕至李猎石一线为界;北起李猎石经石下埠、枫岭脑、陈塘下南侧至页下坝梨子排一线为界,总面积约10.5平方公里(具体以县城总体规划图界定的范围为准).第三条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土地出让程序(一)由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城建委)讨论批准土地收储的地块、面积等;(二)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土地收储,由县规划部门给县土地收储中心核发选址意见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石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下简称县城发公司)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四)由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该宗土地出让方案;(五)城建委审定土地包装策划方案以及出让方案;(六)土地包装策划方案及出让方案确定后,由城建委确定土地出让时间、出让方式、交易底价(如果设定)、竞买保证金、规划指标及其他建设要求;(七)县土地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公开出让活动;(八)受让人与县国土局签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交清土地出让金、契税及相关费用;(九)县国土局及土地交易中心及时将交易情况报城建委;(十)城建委批准后,县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四条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审批程序(一)开发商报县发改委项目核准;(二)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三)项目规划方案报县建设局进行初步审核;(四)县建设局将审核合格的项目规划方案报城建委审定;(五)项目规划方案经城建委批准,并交纳相关建设规费,由县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县建设局将审查合格的资料报城建委审定;(八)城建委批准后,由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九)施工图审定后,开发商进行施工招标;(十)施工图及相关材料报县建设局审核;(十一)县建设局将审核合格的报建材料报城建委审定;(十二)城建委批准后,县质监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十三)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施工放线,并由房产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十四)开发商组织施工建设,并将施工图纸报县房产局测量部门进行面积预测算;(十五)县城市建设规划监察大队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城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程序(一)开发商提交商品房预售申请材料到县房产局审核;(二)县房产局将审核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申请材料上报城建委审定;(三)商品房预售申请材料经城建委批准后,县房产局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开发商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县房产局购买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可对外预售;(五)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合同报县房产局备案登记,并交纳相关税费;(六)县房产局定期将各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情况上报城建委;(七)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县城建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项目可以分期组织验收);(八)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县城建委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由开发商统一到县房产局办理《房屋权属证》;(九)开发商向业主提供原整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在开始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把整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原件交回县国土局。由业主再到县国土局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十)以上程序必须依法办理,可并联的并联审批;需前置的,必须按先后顺序办理.第六条开发商获取的土地,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按照县政府要求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达到国家对土地转让要求后方可进行土地转让.出让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房屋建设工程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七条城区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税费按规定标准缴纳.第八条办理所有证照,